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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7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饮酒后持A2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227国道2616公里500米路段(仁和区交通局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后民警将倪某某带至仁和医院抽血备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倪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倪某某系初犯,醉酒程度较低,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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