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路**小区**号。2010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沁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3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20时52分许,倪某某酒后驾驶晋E****5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沁水县端氏镇端河线中国银行沁水端氏支行门口路段时,被沁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端氏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倪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