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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住湖南省中方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7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与朋友在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于哥酒馆”内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NPK5**小型普通客车前往怀化市鹤城区中心市场,途经一杆秤公交站台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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