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港检四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酒后驾驶苏FB****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地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8 mg/100ml,系醉酒。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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