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住**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目19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酒后驾驶苏DM****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溧阳市戴埠镇善北路长江东路路口处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具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对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抽取血样后检验,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6.5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乙醇含量较低,无事故发生、无其他交通违法情节,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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