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福清市**街道**街“1818大排档”饮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经清昌大道行驶至福清市**街道**街宏翰大酒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普通客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