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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路**号**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路**号**楼**号,无职业。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赵萍。

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以硚公刑诉字[2020]19号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涉嫌容留、介绍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卷宗2册。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一次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后于2020年4月3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二次重报,二次重报后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4日,犯罪嫌疑人倪某某租赁的武汉市口区**村**号**楼**房内,收取聂某某转帐的人民币400元后,让杨某某(女)与聂某某从出租房外出宾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外出途中被民警抓获。收取张某某转帐的人民币200元后,让曾某某(女)以 “打飞机”方式为张某某服务,服务完后被民警抓获。

本院第十五届检察委员会第69 次会议审议,认为倪某某符合存疑不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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