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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寻衅滋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81********,汉族,大专文化,兴化市**街道**村委会**职务,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街道**村**家**组** 号。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25 日22时许,在兴化市**街道**音乐烤吧,陈某某等人与刘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因切歌产生口角后互殴,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系刘某甲方亲友,明知双方人员滋事互殴仍参与并踢对方一脚。经鉴定,本案中陈某某、沈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周某某五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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