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女,生于1981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4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三江半岛“三江绿岛”酒吧大厅唱歌时,因公用话筒问题与江某某(男,38岁,本案被害人)、马某某(男,24岁,本案被害人)等人发生争执,倪某某便对在酒吧门口喝酒的男友吴某某(另作处理)谎称被人调戏,并伙同吴某某采取拳头脚踢、用酒瓶砸的方式殴打江某某、马某某,造成江某某、马某某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及吴某某积极赔偿二名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取得二名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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