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及陈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平阳县**镇**号小卖部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5000余元。2019年2月15日,公安民警在现场抓获参赌的人员20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到昆阳镇派出所投案,并与陈某某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及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