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及陈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平阳县**镇**号小卖部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5000余元。2019年2月15日,公安民警在现场抓获参赌的人员20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到昆阳镇派出所投案,并与陈某某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及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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