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单元**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至22日,陈某乙、孙某某(已判刑)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陈某甲家房屋内聚众赌博,每晚抽头2000元,拿500元给房主陈某甲作为场地费、卫生费等,倪某某帮其母亲陈某甲共收取1500元场地费。2020年7月8日,倪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陈某乙、孙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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