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中共党员,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路**号,现住苍南县龙港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3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通过微信组建和管理微信名为“5毛友谊群”的微信赌博群,供群成员以龙港麻将APP的方式在群里进行赌博,约定赌注为0.5元,期间微信赌博群内群成员二三十人。2017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将该群交由陈某甲与其共同管理,供群成员以龙港麻将APP的方式在群里进行赌博,赌博群内群成员至少六十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色iphone手机二部;
2书证:身份信息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陈某乙、方小井、钱某某、金某某、汤某某、杨某甲、洪某某、罗某某、陈某丙、杨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金色iphone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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