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功检刑不诉〔2023〕33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79********,**族,大专文化程度,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3年1月9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拖欠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等23名劳动者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工资共计424900元。经武功县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后责令限期清偿仍未清偿。武功县公安局于2022年8月16日对该案立案侦查。经侦查人员多次与倪某某沟通,截止2023年6月26日,倪某某将拖欠的2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424900元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已足额支付拖欠的额农民工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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