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华容区**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承接鄂州市恒大小区消防管道安装工程,并组织被害人汪某某等工人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倪某某以缺少资金为由,拖欠汪某某4个月工资计人民币1.7万元。后倪某某逃匿至外地打工并拒不接听电话,以逃避支付汪某某工资。经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倪某某支付汪某某工资,但倪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

2019年2月16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向汪某某支付了全部拖欠的工资,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有坦白、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等情形,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