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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女,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10119**********,汉族,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同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基地****号楼**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张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14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8月至2014年7月,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明知其丈夫吕某某(2017年11月15日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被判刑)的收入与其职业及财产状况不符,可能系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且先后通过购买债券、人寿保险、投资理财产品、银行提现等手段掩饰、隐瞒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涉案总金额750.92万元。 

1.2013年10月10日、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倪某某以来源不明的资金先后购买债券23万元、购买国债40万元,涉案金额63万元。

2.2010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倪某某以来源不明的资金先后在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其本人及亲属投保93万元购买各类人寿保险。

3.2014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倪某某以来源不明的资金在甘肃银行个人理财存款31万元。

4.2014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倪某某先后从六家银行提取现金共计563.92万元(工商银行301.38万元,建设银行30.12万元,农业银行103.4万元,交通银行10.65万元,兰州银行45.38万元,中国银行72.95万元)之后潜逃,到案后拒不供述资金去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倪某某购买金融产品、保险的资金系夫妻二人的合法财产,以倪某某名义从各银行提取的200余万元未查明资金的来源、性质和去向,不能认定该部分资金系犯罪所得;对于吕某某受贿的6.3万元,现有证据未查明该受贿款的去向,亦无法认定倪某某是否有提供账户、转移资金等掩饰隐瞒受贿款的行为,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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