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9〕126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98********,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村**号**室,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院**楼**号。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19时许,天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和朱某某因琐事在校园内发生打架,倪某某将朱某某打伤。经鉴定,朱某某左侧鼻骨合并鼻中隔骨折为轻伤二级;右侧鼻骨骨折、鼻出血、鼻部软组织挫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倪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朱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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