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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6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81********,汉族,高中,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正伟、樊慧  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兴街1号院院门处,因纠纷与被害人钟某某(女)夫妇发生打斗,倪某某用拳头打伤钟某某左侧肋骨,经司法鉴定:钟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6月2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倪某某后,其自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6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和解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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