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2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桐乡市**街道**集镇一棋牌室内向被害人沈某某讨要房屋装修材料款产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采用打巴掌等手段殴打被害人沈某某致伤。经桐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起因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向被害人讨要欠款。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书面谅解。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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