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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97********,蒙古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酒后驾驶蒙F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都林街与电业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传唤至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后经检测,被查获时倪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1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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