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388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001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路**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间先后在本区**街道**路**号黄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窃6次,窃得面包、饮料等食品若干(未折价)。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父母已代为赔偿黄某某人民币1 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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