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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58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性,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路**号农业银行**支行柜员机取钱时,发现其前排人员、被害人宁某某未操作成功的存款9900元人民币。在被害人宁某某现场等候银行信息,以及与银行工作人员交涉期间,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见财起意,将上述9900元拿走并离开。案发后全额退还,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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