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盗窃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三亚市**海捞坊**,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住三亚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到三亚市**海捞坊后门倒垃圾,经过喷泉墙角处时发现被害人谭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星光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倪某某倒垃圾回来后,见四周无人,便驾驶电动车到三亚市**街**市场门口停车位藏放。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82元。

2020年8月31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倪某某被抓获,缴获被盗的星光牌电动车。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星光牌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及退赃的酌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