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先后三次至滕州市**镇**村**路施工工地,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工地的钢筋、钢圈、顶丝等财物,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搜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