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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8********,汉族,初中文化,三亚市天涯区**所**,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村**队,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小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三亚市新风街蓝海购物广场内捡到被害人林某某的电动车钥匙。于是,倪某某拿着电动车钥匙来到蓝海购物广场前的电动车停车场内,找到被害人林某某的小牛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骑到新风街海亚餐厅旁人文酒庄门口停放后,便离开。林某某发现电动车不见后,便报警,同时通过手机跟踪电动车轨迹找到了被盗电动车。之后,林某某与其母亲在被盗电动车旁守候,倪某某返回电动车停放处准备用钥匙启动电动车时,被林某某及其母亲抓获。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倪某某传唤至派出所。经鉴定,被盗的小牛牌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6443元。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张海威

书 记 员:韦莉玲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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