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驾驶一部两轮电动车途经福清市龙江街道创业大道苍下村路段时,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附近路边的一辆欧田牌蓝色电动三轮车钥匙未拔,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遂将自己的两轮电动车停放在附近后,盗走上述电动三轮车并驾驶该车回家。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驾驶上述三轮车行驶约2公里后,途中因害怕盗窃行为被其丈夫发现遂将上述电动三轮车停放在福清市龙江街道苍下村福清市巡特警反恐大队路段路边后弃车离开现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977元。经泉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福清市龙江街道霞楼村菜市场路边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6日,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带领下到福清市龙江街道苍下村福清市巡特警反恐大队路段路边查扣到被盗车辆,并于2020年1月7日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合格证、收款收据、门诊病历材料、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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