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7********,桐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本市**村**庄**号,2018年5月2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经桐城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桐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9月份,陷泥村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倪某某等人以偏头山碎石厂手续不完善,对环境污染为由,多次组织陷泥村井庄、方庄、万庄村民联合起来到碎石厂采取拉横幅,挖路、设路障的方式阻止施工。
2018年4月17日,碎石厂取得相关批复手续后,陷泥村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对碎石厂已取得相关合法审批手续进行宣传时,遭到干扰,会议被迫停止。
2018年4月底,方某乙、方某甲、方某丙、倪某某等人准备利用五一假期的机会发动群众到碎石厂阻止施工。5月1日,方某乙、倪某某等人组织20余名老年人到碎石厂,并于当天下午在碎石厂进出口的道路上搭棚子设路障。5月2日,方某丙、方某乙等人发现设置路障被人拆除,便在微信群里召集在家的群众赶到碎石厂。下午14时许,陷泥村井庄、万庄、朱庄30余群众赶到碎石厂,与碎石厂人发生激烈冲突。孔城镇政府领导、孔城派出所民警和陷泥村干部陆续赶到现场调解,无济于事,现场混乱发生打砸事件。2018年5月21日,桐城市公安局对参与打砸事件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方某甲、方某乙等人仍不思悔改,变本加厉,组织47名群众到省信访局、环保厅、公安厅上访,严重影响桐城社会治安稳定。
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18日,方某甲、方某乙等人组织方氏家族的老百姓到碎石厂拉横幅。下午,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等人将碎石厂路挖断。
2.2018年1月9日方某甲、方某乙等人带领老百姓到碎石厂阻止施工。方某乙、方某甲把自己的车子堵在碎石厂路口,其中方某乙的小货车堵了近一周。
3.2018年4月17日下午,陷泥村召集村民开会对碎石厂已取得合法手续做宣传。倪某某得知后,赶到会场对村干部进行辱骂,声称碎石厂手续合法也不能生产,会议被迫停止。
4.2018年4月24日,陷泥村方某乙、方某生已碎石厂污染为由到碎石厂闹事,与高某某等人发生纠纷。
5.2018年5月1日,陷泥村村民在方某甲、方某乙、倪某某等人的邀约下,以碎石厂污染环境为由阻止施工。
6.2018年5月2日,方某乙、方某丙、倪某某等人组织方某青、倪某才、倪某春、方某剑、倪某友、吴某信等人阻止施工,倪光才殴打村书记吴某某,方某青殴打碎石厂老板陈某某。
7.2018年5月3日,方某乙让李某荣等在碎石厂进出路口搭建路障。
8.2018年5月11日,陷泥村井庄、方庄、万庄村民王某云、高某珍、方某青、倪某才、芮某华等12人在碎石厂通过辱骂、在食堂抢饭吃等行为阻止碎石厂正常生产。
9.2018年5月24日,陷泥村方某乙、方某平、方某权、倪某才、倪某月、李某荣等人以环境为由,阻扰施工,倪某才拽断施工电线。
10.2018年5月27日,倪某才、吴某信等人采取拆除、毁坏碎石厂正在建设的操作间窗子的方式阻止施工。
11.2018年5月29日,方某青、倪某才等人阻止碎石厂施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仍存在证人证言不能相互印证、客观性证据缺乏的情形,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本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