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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诈骗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0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兰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22日19时至2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倪某某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在兰溪市云山街道宾馆内,通过使用事先在网上购买的带记号的扑克牌与王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盛某某、钭某某、成某某、何某某等人以德州扑克诈赌的形式诈骗获利人民币4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倪某某不起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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