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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6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衡水市桃城区**长。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月3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衡水市桃城区**空地长期被宋某某占用牟利,衡水市桃城区**站对此处空地曾有日常监管。2017年8月份,衡水市桃城区**站负责人倪某某在对该处空地建设围挡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以建设围挡为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10000元(该围挡建设衡水市桃城区**局是有专项资金)后在2018年2月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时,倪某某将收取宋某某的10000元钱返还宋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涉案10000元钱的去向以及是否非法占有7000元数额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倪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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