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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五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4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区**乡**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系金华市**区**乡**村村民,其在该村姜新线以东地块原有承包田一块,面积约7亩。二十多年前,倪某某在原有承包地周边从本村村民梅某某处租赁取得承包地0.5 亩,合并土地后用于开发鱼塘。2018年上半年,倪某某未经审批,用建筑废土将上述地块填平,租给李某某用作停车场,后李某某转租给蒋某某用作废品收购经营场地。经查,上述地块总面积4876平方米,合7.314 亩。该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中为水田4876平方米。经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金华市**区**街道**村姜新线以东地块,总面积5030 平方米,其中4576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面积4576 平方米)因水泥硬化、堆积建筑垃圾和废弃金属已使原有耕作层全部毁坏,耕地种植条件为重度损毁;454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面积454 平方米)因堆放含有碎石较多的土壤使得耕地种植条件为中度损毁。其中,由倪某某填埋平整的4876平方米耕地中,有4422平方米耕地属于严重损毁,454平方米耕地属于中度损毁。

2020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移送材料、土地租赁合同、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耕地破坏鉴定结论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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