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19〕226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1********,汉族,大学文化,**银行客户经理,住杭州市下城区**巷**社区**号**单元**室。因本案,2019年5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通过网络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非法向他人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辐纹陆龟2只,后在其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青枫墅园林语阁39-2的家中饲养。经鉴定,辐纹陆龟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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