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甲,曾用名倪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胶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倪某甲涉嫌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胶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甲不起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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