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4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凌晨3时30分许,许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在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黔钻KTV内因喝酒发生纠纷,许某某随即邀约李某乙、徐某某、翟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倪某前来帮忙殴打对方,李某乙、徐某某、翟某某、倪某来到黔钻KTV门口后,许某某指使翟某某拿来两把砍刀,随后许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倪某持刀追打李某甲,导致李某甲眼部等部位受伤。经公安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倪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倪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属于从犯、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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