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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甲(曾用名倪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因盗窃,于2020年4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甲经策划后,到福清市音西街道福俱路29-9号“茶香天下”茶叶店,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店门口的造型盆景黄杨树1株、赤楠老桩1株。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两盆造型盆景价值共计人民币2600元。

被不起诉人倪某甲于2020年5月11日在福清市**街道**路**号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其住处查扣上述两盆造型盆景,并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倪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查扣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花卉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天网监控视频截图、原谅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倪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关于造型盆景黄杨树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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