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现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 月,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注册了一间名为湛江**总咨询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做线下贷款中介业务。2018 年10月,黄某甲将该公司迁址到湛江市赤坎区 **商住楼**层**房。2018年11月,黄某甲为牟取暴利,通过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创建一个名为“马上贷”贷款网站,利用“马上贷”平台虚构该公司能发放贷款事实,骗取他人支付会员费。黄某甲聘用黄某乙、刘某某、苏某某、吴某某、方某某、倪某乙、倪某甲(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组成团伙。黄某甲作为主要策划者,安排黄某乙负责“风控”,刘某某为客服主管,文某某为网站技术人员,吴某某负责客户资料核对以及业绩统计和财务,苏某某、方某某、倪某乙、倪某甲等人为客服人员。
黄某甲利用购买的手机号码卡及手机注册一批微信号,在网上下载了大批客户的手机号码,指使客服员通过通信软件自动拨打电话与机主取得联系,谎称只要客户芝麻分达到500以上就符合申请条件,其公司最快一个小时放款。客户加公司客服微信后,客服按照黄某甲提供的“话术”与客户交流,并提供“马上贷”平台的链接给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填写个人信息,然后利用客户想贷款心切的心理,要求客户绑定银行卡缴纳会员费,根据客户贷款金额将会员费分为三个等次,分别为VIP1298 元、VIP2598元、VIP3898元。 在客户注册会员后,扫描“马上贷”网页上面的支付二维码(上海**支付)支付会员费。当客户注册会员后贷款失败而投诉时,为降低客户报警的风险,负责 “风控”的黄某乙和陈某某再将一些正规的贷款平台链接发给客户,让客户自行在正规贷款平台上申请贷款。大多数客户贷款失败发现被骗后要求公司退还会员费,“风控”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以黄某甲为首的犯罪集团诈骗被害人共计1219人次,诈骗金额人民币714551元。黄某乙负责“风控”管理,个人非法所得12552元;刘某某负责客服管理,实施诈骗341次,诈骗金额是101618元,非法所得是22515.5元;苏某某实施诈骗229次,诈骗金额67468元,个人非法所得是15026元;方某某实施诈骗40次,诈骗金额11920元,个人非法所得3200元;倪某乙实施诈骗19次,诈骗金额共5662元,个人非法所得2850元;倪某甲实施诈骗2次,诈骗金额共计596元,个人非法所得300元;
本院认为,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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