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居委**宿舍**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8日由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倪某甲受雇于罗某某、倪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广西凭祥为罗情孝走私团伙成员买菜做饭。期间,倪某甲明知罗某某、倪某乙等人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按倪某乙指示对倪某乙租用的部分货柜柜号进行遮盖伪装,并开设个人银行账户为倪某乙收款取现,每月获报酬人民币6000-8000元。
2018年10月至11月间,罗某某在越南承揽运输一批洋酒货物,由越南代理通过绕关的方式经广西凭祥走私进境并运至罗情孝在广西凭祥租用的仓库。然后罗某某指使倪某乙预约10个铁路货柜运至仓库准备装运该批洋酒;在货柜运到仓库后,倪某丙(另案处理)根据罗某某、倪某乙的安排,负责清点洋酒货物数量、安排监督工人装货。涉案10柜洋酒被分三批运往广州大朗,当最早两批共7柜洋酒被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在广州大朗火车货运站查扣后,罗某某、倪某乙将第三批3柜洋酒的目的站变更为南宁南以逃避查扣,后该3柜洋酒也被南宁海关缉私局在南宁铁路物流中心查扣。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被查扣洋酒共89634瓶,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8592424.17元。
2019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倪某甲在广西凭祥被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抓获。被不起诉人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甲参加走私团伙,为走私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其参加走私团伙的时间短,参与程度低,是犯罪团伙的最底层人员,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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