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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倾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倾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无业,住陇西县**镇东郊机**栋**号。无前科。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倾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23004********)。截止2020年5月17日透支本金70187.37元,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透支本金仍未归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倾某某归还全部透支本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银行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单、牡丹个人卡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电话及短信催收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倾某某已归还全部透支本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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