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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3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农场**队宿舍**号,无前科,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02月20日19时,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驾驶桂K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遂溪县广丰糖厂出发沿207国道往南兴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07国道3573KM 500M(雷州市公安检查站)路段的中间缺口准备左转弯驶往天一加油站加油,因其没有注意到车前反向行驶的由陈某甲驾驶并搭载洪某某的二轮摩托车经过该缺口,造成两车相碰撞,并造成陈某甲死亡和洪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傅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其于2019年10月31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放弃伤情鉴定申请书、申请书、和解协议书、谅解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2.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 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 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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