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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交通肇事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510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66********,汉族,江西省**市人,专科文化,家住上饶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4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驾驶赣E9W****号小型轿车途经G**高速公路往**方向273公里+300米处时,车辆右侧刮擦碰撞由王某某驾驶的沪FB****/沪H****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导致沪FB****/沪H****挂号车刮擦右侧边护栏后翻出护栏,造成沪FB****/沪H****挂号车驾驶员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沪FB****/沪H****挂号车车上货物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支队**大队认定,傅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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