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新余市**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为了达到撤销黄某某、邹某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目的,便花费了4000元找做假证、假印章的人伪造了加盖有新余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后交由付某某到新余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小区黄某某的6套商品房、邹某某5套商品房的撤销备案手续。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