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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7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孙某某(另案处理)为了经营业务,要求被不起诉傅某某提供宁波中交君玺府小区业主房产信息,被不起诉傅某某通过微信将该小区278条真实有效的业主房产信息非法提供给孙慈雄。

2019年12月10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不起诉傅某某自行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1被不起诉傅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被不起诉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3被不起诉傅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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