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125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路**号**单元**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9日00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X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正路北10号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傅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无犯罪前科,未经过高速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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