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江宁区**街道**办队员,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苑**栋**室(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0时许,傅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东虹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蔡家桥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检测,傅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血。
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醉酒驾驶摩托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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