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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208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号,现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由湘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4日以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00时32分许,傅某某饮酒后,持C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号小车,驶至娄底城区长青街娄底卫校地段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体内酒精浓度为83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2019年10月7日,傅某某被交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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