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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曾用名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75********,汉族,专科毕业,昆明**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9日0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行至昆明市**路**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傅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9.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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