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饮酒后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镇***路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6.2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现场调查记录。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无交通事故发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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