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尤溪县**教师,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住福建省尤溪县**村**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在尤溪县城关镇百富酒楼喝了些酒。同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由尤溪县西城镇团结村往城关镇方向行驶,行经城关镇西门中桥靠加油站一侧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日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同年4月28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委托书、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查获及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照片、检定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尤溪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发还清单、现场调查记录、傅某某被查获时所驾驶车辆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三公交决字[2018]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尤溪县**小学申请、证明、关于教师傅某某日常工作表现的情况说明、荣誉证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19]醇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8.07mg/100ml,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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