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70********,汉族,本科文化,连云港市**有限公司职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6****号小型轿车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南路行驶至连云港市城南查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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