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82********,回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系宁夏**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7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酒后驾驶宁B****4号红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惠农区新1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兴惠路路口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八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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