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住江西省宜丰县**镇**路**号**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与妻子邓某玲等人在宜丰县城桂花路陶家饭店吃中午饭,席间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喝了一杯约二两42度杜康牌白酒,当日下午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酒后一人驾驶赣******号小车从宜丰县桂花路陶家饭店行驶回家,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其被带到医院抽血,经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2.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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