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45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镇**村**路**号,现住址济宁市**区**花园**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路与**巷交叉路口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2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抽血取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7.5mg/100mL。因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与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果比较大,后经济宁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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